两次被检出不合格菠菜 重庆永辉超市到底怎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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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被检出不合格菠菜 重庆永辉超市到底怎么了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20-07-21 10:05:08

不合格食品多次被检出的永辉超市,近期,其旗下超市重庆永辉超市再次被检出问题食品,并且同一名称生鲜食品在相隔两个星期前后均被披露抽检不合格。

两次被检出不合格菠菜 前后相隔仅两个星期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披露的两则食品抽检公告,显示,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的两家分公司销售的两批次菠菜,均被检出不合格。和讯网注意到,这两批不合格菠菜被公布的时间,前后相隔却仅有两个星期。

7月16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721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24号)》,显示,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000061,股吧)、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26类食品2721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697批次,不合格样品24批次。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中,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北区黄泥塝分公司销售的菠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7月2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957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22号)》,显示,本次抽检28类食品1957批次样品,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941批次,不合格样品16批次。

其中,不合格项目包括,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铜梁区龙城大道分公司销售的菠菜,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述可见,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两次被检出不合格菠菜,前后相隔时间仅两个星期。

上述被检出不合格的两批次菠菜,均为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旗下分公司所售卖。为何短短半个月内,重庆永辉售卖的菠菜竟被两次检出不合格?到底是哪个环节的问题,使得问题菠菜得以在超市售卖,并且被监管抽检出不合格?

曾有采购组长收受贿赂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除了食品安全问题,刻在重庆永辉历史上的“黑印记”还有,其旗下采购员工曾收受贿赂。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4)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409号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某,原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超市采购部市场2组采购组长。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10日被逮捕。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述裁定书显示,原判查明,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林某某担任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采购部市场2组采购组长,负责安排运输路线、出车次数、货物定损等工作。2012年4月起,林某某利用调整司机拉货线路和要求赔偿货物损失等职务,共收受赵某、蒋某某、李某某、曾某某所送好处费共计32000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身为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林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对被告人林某某非法所得钱财32000元予以追缴(已追缴)。

上诉人林某某以量刑过重,请求适用缓刑为由提起上诉。经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一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林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原判定罪准确。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原判结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无不当,故其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个月刚被列为被执行人 近年三次成被执行人

和讯网注意到,重庆永辉超市“黑印记”还被添上“被执行人”一记。

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于2020年06月04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5324。

(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另外,2017年09月07日,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66057.00,终本日期为2017年12月26日。

(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渝0105执7005号即《秦东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龙海市嘉荣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显示,关于秦东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龙海市嘉荣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秦东依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7800号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龙海市嘉荣食品有限公司支付66057元。本院于2017年9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此外,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万达广场分公司于2016年07月12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立案,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500.00。终本日期为2017年05月23日。

(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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